2021-09-28
相对于正规就业来讲,劳务派遣是一类典型的不正规就业形式,在中国亦是一类新型用工形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结构时期曾普遍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挂职有某些共同之处,但其特性迥然不同。有关劳务派遣的特性,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这里我们对于此事不做太多的讨论。经过描述劳务派遣状况,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类组合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普遍存在着3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3种主体是正规劳务派遣单位、接纳部门和被派遣员工,三重关系是正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关系,正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纳部门的关系和接纳部门与被派遣员工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正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创建劳务关系,即雇主是派遣部门,聘员是将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协议之后,派遣部门将被派遣员工派遣到接纳部门,员工在接纳部门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者。
劳务派遣的基本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部门身为被派遣员工的雇主,虽说是劳动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他仅仅是形式上的雇主,这是因为他并不为员工提供真正的工作岗位和劳动者条件,也不是员工真实劳动者给付的对象,员工真实劳动者给付的对象是劳务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纳部门。
被派遣员工要为派遣部门的“客户”即接纳部门工作,成为了接纳部门劳动者组织的成员,听从接纳部门的指挥指令,遵循接纳部门的内部劳动者规则并真实给付劳动者。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有责任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纳部门身为真实得到劳动者给付的一方,履行和担负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员工提供实现劳动者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它劳动者条件,进行劳动者组织和安全监管、劳动者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担负向派遣部门支付派遣费用的责任。
上一条: 档案整理的基本类型和实际工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