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修正案禁止派遣单位向市场上正规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常见的“确定雇用服务”,“定聘”是指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由派遣单位进行招聘、选拔、任用或者其他选拔工作。修正案自2019年6月21日生效后,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提供的“定聘服务”的,可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生效后,上述“认定录用”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和影响:
(1)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自用工单位接受劳务之日起90日内,书面表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视为劳动合同成立。
用工单位应当自接到被派遣劳动者拟签订用工协议之日起10日内,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劳动条件,签订用工合同。如果不遵守上述要求,雇佣合同应视为双方在10天期限后的第二天签订,并应包含与派遣员工实际向派遣需求实体提供服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3) 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解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承担规定的最短服务期限,也不退还培训费用。
(4) 派遣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退休抚恤金或者遣散费。
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LSA(即旧养老金计划)和/或《劳动养老金法》(即新养老金计划)规定的标准和资历支付派遣员工退休养老金或遣散费。不遵守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对被派遣劳动者表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不利措施。因不利措施而对派遣员工有不利处分者,无效,得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注意: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请求派遣单位支付所欠工资。
修正案规定,正规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按时支付欠薪被处以罚款的,或者被责令限期支付欠薪而逾期不支付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请求被派遣单位支付欠薪。调遣请求单位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30日内支付。调遣单位可以要求调遣单位报销,也可以用调遣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冲抵。也就是说,根据该修正案,如果派遣单位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欠薪,则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欠薪负有责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受到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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